2007年3月1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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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商事判决在台湾有望执行
余东明 李建平

  一边是名不见经传的浙江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一边是台湾岛内具有世界知名度的运输巨头长荣公司。因为一起海运纠纷,两家企业把官司从大陆打到了台湾,于今已是第7个年头。
  就是这起漫长的跨海峡追赔案,才有机会让海峡两岸的法官、律师、法律研究工作者依据自1992年台湾地区颁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能真正从实践中对两岸司法审判工作得出一些宝贵经验。

  春节上班后第一天,周建雄就收到了来自台湾桃园地方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
  “虽然早在过年前就已经从代理律师的口中得知胜诉的消息,但在看到判决书时,我们还是非常激动。毕竟台湾法院首次在认可了大陆法院相关判决以后,再次以判决书的形式,确认了大陆法院的判决结果与台湾法院的判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是史无前例的。”周建雄说。
  周是浙江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纺公司”)的副总裁。由于7年前的一起海运纠纷,让他走进了这起跨海峡追赔案,而对手是在台湾颇具影响力的运输巨头——长荣集团。

  无单放货惹官司
  2000年7月,浙纺公司接到一单出口业务,出口商品是40万套校服,出口地为伊拉克。
  售货确认后,浙纺公司组织东阳、诸暨、宁波等地的一些服装厂加工完成,并委托台湾立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立荣公司”)分21批次运输至目的地。立荣公司是长荣集团当时在上海的分支机构。
  货物运出后,浙纺公司一直无法回收货款。经多方查询后才发现,立荣公司将这些货物运至伊拉克后,未经提货人交付正本提单就交给了他人。
  2001年11月,浙纺公司一纸诉状将立荣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货款损失260万美元、其它各项损失636万元人民币。
  2002年12月,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立荣公司赔偿浙纺公司货款损失260万美元和其它损失311万元人民币。随后,立荣公司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然而就在二审期间,立荣公司被注销了。其债权债务被剥离给了在大陆并无运输线路的长荣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下称“长荣公司”)。
  于是在二审中,被告由立荣公司变更为了长荣公司。这一变故令浙纺公司措手不及。
  周建雄说:“根据海事诉讼的惯例,在起诉的时候,就可以直接扣留被告的船只来保证判决后执行程序的顺利落实,当时因种种原因我们并没有这么做,等到二审判决后,我们才发现立荣公司不见了,在大陆也没有船可以扣了。”
  2003年9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但执行却陷入僵局,原因一是因为长荣公司在大陆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执行文书无法送达。
  无奈之下,浙纺公司只能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

  大陆判决跨海峡
  跨海峡追赔案得以执行的突破点是在2004年7月。
  “其实很多大陆的企业和律师并不知道台湾有一个《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但偏偏就是这个鲜为人知的《条例》让我们这个已经陷入僵局的案子峰回路转。”周建雄说。
  该《条例》第74条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
  上海上凯荣律师事务所金玉来律师说,该条例在台湾于1992年出台。但在大陆地区却不为商界所熟悉。近几年间,随着两岸商业贸易和文化交流的日趋频繁,两岸间一些诉讼案件也逐渐增加,这个条例才逐渐进入大陆商界的视野,并开始在司法实践中被有效地运用。
  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浙纺公司向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提起了裁定申请。2004年8月,该法院认可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长荣公司遂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了抗告,同年12月,台湾高等法院驳回了此项抗告。
  长荣公司继续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这次抗告也在2005年6月再次被驳回。
  由此,大陆判决书的效力首次在台湾通过三审程序后被认定为有效。这起跨海峡追赔案也成为了一起经典案例。
  与此同时,浙纺公司也向桃园地方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两岸判决同效力
  那么,被台湾地区法院认可的大陆法院判决书到底是否与台湾当地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呢?
  这成了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长荣公司提出债务异议之诉的争议焦点。
  “两岸之间分属不同的法域,台湾法院的执行程序与大陆法院的执行程序有所不同。”台湾永然律师事务所的曹馨芳律师说,“按照台湾《强制执行法》,债务人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可以向执行法院对债权人提起异议之诉。”
  2005年7月,长荣公司向台湾法院提起了债务异议之诉。
  但同时,按照此规定,债务人必须将一笔等同于债务的保证金打入法院指定的账号。
  2005年8月1日,长荣公司如数将折合新台币10460万元的保证金打入了法院指定的国泰世华商业银行桃园分行的账号里。同时,执行程序停止。
  在这次异议之诉中,长荣公司一方面提出,大陆法院作出的判决虽然得到台湾法院的认可,但与台湾当地法院作出的判决相比,不应具有同等效力。另一方面主张法院就大陆法院认定的实体进行审理。
  今年2月12日,桃园法院在连续9次开庭后认为:大陆地区确定的判决在经台湾法院裁定后,与台湾地区的判决有同等效力。如果一经认可,就产生禁止再诉、禁止重为实体审查的效力。
  据此,桃园法院驳回了长荣公司的异议之诉。
  “官司走到今天似乎应该接近尾声了,只要长荣公司就此异议之诉不再提起上诉,或即便提起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不予受理的话,我们就能如期拿到那笔久违的赔偿款了。”周建雄满怀希望地说。